技術咨詢:0755-28935100
城鎮燃氣氣體報警器系統的一般規定
作者: 來源: 發布日期:2016-12-05
一、城鎮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中采用的相關設備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規定,并應經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監督檢測單位檢驗合格,且取得國家相應許可或認可。
二、城鎮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應根據燃氣種類和用途選擇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和復合探測器,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在使用天然氣的場所,應選擇探測甲烷的可燃氣體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
2.在使用液化石油氣的場所,應選擇探測液化石油氣的可燃氣體探測器;
3.在使用人工煤氣的場所,宜選擇探測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燒探測器或復合探測器;
4.為探測因不完全燃燒產生的一氧化碳,應選用探測一氧化碳的不完全燃燒探測器
三、城鎮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中的相關設備的使用壽命應符合下表規定
表1 城鎮燃氣氣體報警器控制系統中的相關設備的使用壽命(年)
設備 |
使用場所 |
|
居住建筑 | 商業和工業企業 | |
可燃氣體探測器 | 5 | 3 |
不完全燃燒探測器 | 5 | 3 |
復合探測器 | 5 | 3 |
緊急切斷閥 | 10 | 10 |
注:表中的使用壽命指字驗收之日起
四、可燃氣體探測器、不完全燃燒探測器、復合探測器的設置場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 50028和《城鎮燃氣技術規范》GB 50494的有關規定。
五、在具有爆炸危險的場所,探測器、緊急切斷閥及配套設備應選用防爆型產品。
六、設置集中報警控制系統的場所,其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設置在有專人值守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