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GA127:家用可燃氣體報警器實驗方法

試驗方法
5.1 報警器試驗綱要
5.1.1 報警器試驗程序見表 4
表 4
試驗程序 | 試樣編號 | ||||||||||
項目編號 | 試驗項目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 |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2 | 功能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響應濃度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4 | 響應時間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5 | 恢復時間試驗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重復性試驗 | √ |
續表 4
試驗程序 | 試樣編號 | ||||||||||
項目編號 | 試驗項目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7 | 穩定性試驗 | √ | |||||||||
8 | 電壓波動試驗 | √ | |||||||||
9 | 絕緣電阻試驗 | √ | |||||||||
10 | 耐壓試驗 | √ | |||||||||
11 | 高溫試驗 | √ | |||||||||
12 | 低溫試驗 | √ | |||||||||
13 | 恒定濕熱試驗 | √ | |||||||||
14 | 低溫貯存試驗 | √ | |||||||||
15 | 振動試驗 | √ | |||||||||
16 | 自由跌落試驗 | √ |
注:√為作此項試驗。
5.1.2 本標準規定的是型式試驗,受試產品試樣數不應少于 10 只,并在試驗前 予以編號。
5.1.3 報警器試驗程序表中 1~5 項試驗應首先進行。
5.1.4 受試報警器(以下簡稱試樣)在試驗前均應進行外觀檢查,符合下述要求 時方可進行試驗:
a.表面光潔、色澤均勻,無腐蝕、涂覆層脫落、起泡現象,無明顯劃傷、 裂痕、毛刺等機械損傷;
b.緊固部位無松動; c.文字符號和標志清晰。
5.1.5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則各項試驗均在下述正常大氣條件下進行: 溫 度:15~35℃
相對濕度:25%~75% 大氣壓力:86~106kPa
5.1.6 如在有關條文中沒有說明時則各項試驗數據的容差均為±5%。
5.1.7 對于不能進行動態響應濃度試驗的報警器,可按容差規定進行靜態報警/ 不報警的響應試驗。
5.1.8 試驗氣體
5.1.8.1 對于專門用于響應甲烷的單一型報警器或含響應甲烷的多用型報警器 則用甲烷—空氣的混合氣體。
5.1.8.2 對于響應除甲烷以外可然氣體的報警器,則用丙烷—空氣的混合氣體,
5.1.8.3 對于有特殊要求的報警器,應按有關標準規定由送檢單位提供試驗氣體
(標氣和容差上、下限試驗氣體,并持有計量部門的標準檢定數據)。
5.1.9 試驗氣體的配制及精確度 試驗氣體可任意選用動態或靜態配氣法進行配制。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的可然
氣純度應不低于 99.5%,配制試驗氣體所用空氣是不含灰塵、油質的新鮮空氣, 配氣誤差應不大于報警設定值的±2%。
5.2 主要部件檢查試驗
- 目的
檢查報警器主要部件的性能。
- 要求
報警器主要部件的性能應滿足 4.3 條要求。
- 方法
5.2.3.1 檢查并記錄試樣的各開關、按鍵功能標注情況。
5.2.3.2 使試樣處于報警狀態,測量并記錄試樣聲報警信號的聲壓級,然后使電 源電壓降至 85%額定電壓,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報警信號情況。
5.2.3.3 檢查并記錄熔斷器的參數標注情況及其實際容量值。
5.2.3.4 檢查并記錄指示燈的用法、顏色標識、可見程度及功能標注等情況。
5.3 功能試驗
- 目的
檢驗報警器的功能。
- 要求
報警器的功能應滿足 4.2 條要求。
- 方法
5.3.3.1 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 10min 后,試樣手動—自動開關置于自動位置, 使試樣處于報警狀態,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報警情況,同時檢查外控輸出接點 動作情況。
5.3.3.2 使處于報警狀態的試樣脫離可燃氣體環境,觀察并記錄試樣聲、光信號 變化情況,并檢查外控輸出接點恢復情況。
5.3.3.3 檢查試樣手動—自動開關是否滿足 4.2.3 條要求。
5.4 響應濃度試驗
- 目的
檢查報警器響應濃度設定值的準確度。
- 要求
報警器的響應濃度應滿足表 1 規定。
- 方法
5.4.3.1 將試樣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與試驗裝置中,接通電源,在正常環境 條件下穩定 10min。
5.4.3.2 啟動通風機,使氣流達到 0.8 ±0.2m/s,接著以不大于 1%LEL/min 的速 率增加試驗氣體濃度直至發出報警,測出報警器響應濃度。
-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 GB 15322 附錄 B1 規定。
5.5 響應時間試驗
- 目的
檢驗報警器對規定的可燃氣體的響應時間。
- 要求
報警器的響應時間應滿足 4.4.3 條要求。
- 方法
5.5.3.1 將試樣按正常工作狀態要求安裝帶響應時間試驗裝置上,接通電源,在
正常環境條件下穩定 10min。
5.5.3.2 將試樣通入清潔空氣清洗 1min,然后充滿 1.6 倍響應濃度試驗樣氣的穩 流管(在 10L/min 的流量下)移至試樣上,開始記時,直至試樣發出報警時停止 記時,測出試樣的響應時間。
-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 GB 15322 附錄 B4 規定。
5.6 恢復時間試驗
- 目的
檢驗試樣由報警狀態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的時間。
- 要求
報警器的恢復時間應滿足 4.4.4 條要求。
- 方法
將處于報警狀態的試樣脫離可燃氣體環境,從脫離瞬間開始記時,直至試樣 恢復到正常監視狀態記時結束,測出試樣的恢復時間。
5.7 重復性試驗
- 目的
檢查報警器響應濃度的重復性。
- 要求
報警器的重復性應滿足 4.4.5 條要求。
- 方法
按 5.4 條試驗方法重復 6 次試驗,測出試樣每次報警時的響應濃度值,每次 試驗后用清潔空氣吹洗試樣 5min。
-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 GB 15322 附錄 B1 規定。
5.8 穩定性試驗
-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正常大氣條件下運行的穩定性。
- 要求
5.8.2.1 試驗期間,試樣不應發出報警信號。
5.8.2.2 試驗后,試樣性能應滿足 4.4.6 條要求。
- 方法
按正常監視狀態要求,接通試驗電源,使試樣處于正常監視狀態,連續遠行
7d。試驗結束時,按 5.4 條試驗方法對試樣進行響應濃度試驗。
-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 GB 15322 附錄 B1 規定。
5.9 電壓波動試驗
- 目的
檢驗報警器對電網電壓波動的適應能力。
- 要求
報警器的性能應滿足 4.4.7 條要求。
- 方法
按 5.4 條方法,將試樣供電電壓由額定電壓 220V 調至 187V,并穩定 5min 后,對試樣進行響應濃度試驗。然后將試驗箱內的可燃氣體排除,使試樣恢復到 正常監視狀態后,將試樣供電電壓調至 242V,穩定 5min 后,對試樣進行響應濃 度試驗。
- 試驗設備
試驗設備應符合 GB 15322 附錄 B1 規定。
5.10 絕緣電阻試驗
- 目的
檢查報警器的絕緣性能。
- 要求
報警器的絕緣性能應滿足 4.4.8 條要求。
- 方法
用絕緣電阻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下述部位施加 500±50V 直流電壓,持續
60±5s,測量其絕緣電阻值。
a) 有絕緣要求的外部帶電端子、外控接點與外殼間;
b) 電源插頭與外殼間(電源開關置于接通位置,非通電狀態)。
-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絕緣電阻試驗裝置(也可用兆歐表或搖表測試): 試驗電壓:500±50VDC;
測量范圍:0~500 MΩ; 最小分度:0.1 MΩ; 記 時:60±5s
- 耐壓試驗
- 目的
檢驗報警器的耐壓性能。
- 要求
報警器耐壓性能應滿足 4.4.8 條要求。
- 方法
用耐壓試驗裝置,分別對試樣與絕緣電阻試驗相同部位施加 50Hz、1500V
±10%(額定電壓超過 50V 時),或 50Hz、500V±10%(額定電壓不超過 50V
時)的試驗電壓,持續 60±5s,觀察并記錄試驗中所發生的現象。 試驗后,按 5.3 條的規定對試樣進行功能試驗。
- 試驗設備 滿足下述技術要求的耐壓試驗裝置。
試驗電源:電壓 0~1500V(有效值)連續可調,頻率 50Hz; 記時:60±5s
- 高溫試驗
- 目的
檢驗報警器在高溫環境條件下工作時性能的穩定性。
- 要求
試驗期間和試驗后,試樣應滿足 4.4.9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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