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報警器3C認證依據:CNCA-C18-01
0 引言
本規則遵循法律法規對消防產品市場準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災報警 產品的安全風險和認證風險制定,規定了火災報警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 證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本規則與國家認監委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分 類管理、認證模式選擇與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檢 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工廠檢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實施規則配套使用。
認證機構應依據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要求編制認證實施細則,并配 套通用實施規則和本規則共同實施。
生產企業應確保所生產的獲證產品能夠持續符合認證及適用標準要 求。
1 適用范圍
本規則適用于火災報警產品,包括以下產品種類:點型感煙火災探測 器、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手動火災報警按 鈕、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特種火災探測器、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火災顯示盤、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控制器、 消防聯動控制系統設備、防火卷簾控制器、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家用火 災報警產品、城市消防遠程監控產品、可燃氣體報警產品、消防應急照明 和疏散指示產品、消防安全標志、火警受理設備、119 火災報警裝置、消 防車輛動態管理裝置。
2 認證依據標準 認證依據標準見附件《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及認證依據標準》。
上述標準原則上應執行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最新版本。當 需使用標準的其他版本時,則應按國家認監委發布的適用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告執行。
3 認證模式
實施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的基本認證模式為:
型式試驗 +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 獲證后生產現場 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認證機構應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認 證模式選擇與確定》的要求,對生產企業實施分類管理,并結合分類管理 結果在基本認證模式的基礎上酌情增加獲證后的跟蹤檢查、獲證后使用領 域抽樣檢測或者檢查等相關要素,以確定認證委托人所能適用的認證模式。
4 認證單元劃分 原則上,同一生產者(制造商)、同一生產企業(工廠)、同一類別、
同一主電路設計為一個認證單元。 認證委托人依據單元劃分原則提出認證委托。 認證單元劃分見附件《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及認證依據標準》。
5 認證委托
5.1 認證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認證委托人需以適當的方式向認證機構提出認證委托,認證機構應對
認證委托進行處理,并按照認證實施細則中的時限要求反饋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信息。
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要求時,認證機構不得受理相關 認證委托。
5.2 申請資料
認證機構應根據法律法規、標準及認證實施的需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 明確申請資料清單(應至少包括認證申請書或合同、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的注冊證明等)。 認證委托人應按照認證實施細則中申請資料清單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認證機構負責審核、管理、保存、保密有關資料,并將資料審核結果 告知認證委托人。
5.3 實施安排
認證機構應與認證委托人約定雙方在認證實施各環節中的相關責任和 安排,并根據生產企業實際和分類管理情況,按照本規則及認證實施細則 的要求,確定認證實施的具體方案并告知認證委托人。
6 認證實施
6.1 型式試驗
指定實驗室應與認證委托人簽訂型式試驗合同,包括型式試驗的全部 樣品要求和數量、檢測標準項目等。
6.1.1 型式試驗樣品要求
認證機構應依據生產企業分類管理情況,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單元 或單元組合抽樣/送樣的具體要求。型式試驗的樣品可采取現場抽樣/封樣方 式獲得,也可由認證委托人按照上述要求送樣。
認證委托人應保證其所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認證機 構和/或實驗室應對認證委托人提供樣品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驗室對樣品 真實性有疑義的,應當向認證機構說明情況,并做出相應處理。
6.1.2 型式試驗項目
火災報警產品型式試驗項目應為認證依據標準規定的項目。 6.1.3 型式試驗的實施型式試驗應在國家認監委指定的實驗室完成。實驗室對樣品進行型式 試驗,并對檢測全過程做出完整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檢測過程和結果 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
6.1.4 型式試驗報告
認證機構應規定統一的型式試驗報告格式。
型式試驗結束后,實驗室應及時向認證機構、認證委托人出具型式試 驗報告。試驗報告應包含對申請單元內所有產品與認證相關信息的描述。 認證委托人應確保在獲證后監督時能夠向認證機構和執法機構提供完整有 效的型式試驗報告。
6.2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初始工廠檢查)
型式試驗合格后,方可進行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 6.2.1 基本原則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生產者/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 品一致性控制的基本要求。
認證委托人和生產者/生產企業應按照認證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建立 實施有效保持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的體系,保持火災報警 產品的生產條件,保證產品質量、標志、標識持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標 準要求,確保認證產品持續滿足認證要求。
生產者/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生產、銷售流向登記制度,如實記錄產 品名稱、批次、規格、數量、銷售去向等內容。
認證機構應對生產者/生產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控制情況進 行符合性檢查。
對于已獲認證的生產者/生產企業,認證機構可對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
產品一致性檢查的時機和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并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 6.2.2 企業質量保證能力檢查要求
認證機構應當委派具有國家注冊資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檢查員組成檢 查組,按照《消防產品工廠檢查通用要求》(GA 1035)和認證實施細則的 有關要求對生產者/生產企業進行質量保證能力檢查。
檢查應覆蓋所有認證單元涉及的生產企業。必要時,認證機構可到生 產企業以外的場所實施延伸檢查。
6.2.3 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
認證機構在經生產者/生產企業確認合格的產品中,隨機抽取認證委托 產品按照《消防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GA 1061)和認證實施細則的有關
要求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
6.3 認證評價與決定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的結論和 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做出認證決定。對符合認證要求的,頒發認 證證書;對存在不合格結論的,認證機構不予批準認證委托,認證終止。
6.4 認證時限
認證機構應對認證各環節的時限做出明確規定,并確保相關工作按時 限要求完成。認證委托人須對認證活動予以積極配合。一般情況下,自受 理認證委托起 90 天內向認證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認證依據標準對檢測項 目及所需時間有特殊要求的,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產品檢測 時限。
7 獲證后監督
獲證后監督是指認證機構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者/生產企業實施的監 督?;馂膱缶a品獲證后監督采取獲證后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的方式實施。
認證機構也可結合獲證生產企業分類管理和實際情況,增加獲證后的 跟蹤檢查、獲證后使用領域抽樣檢測或者檢查的方式實施獲證后監督,具 體要求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
7.1 獲證后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
7.1.1 原則
獲證后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應覆蓋認證產品單元。 采取獲證后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檢查方式實施獲證后監督的,
認證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
7.1.2 內容
獲證后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按照認證依據標準的要求,在生產現 場抽取樣品后,由指定實驗室實施的檢測。如生產企業具備《強制性產品 認證實施規則 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及其他認證結果的利用要求》和認證依據標準要求的檢測條件,認證機構可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檢測(或 目擊檢測),并承認相關結果;如生產企業不具備上述檢測條件,應將樣 品送指定實驗室檢測。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利用生產企業檢 測資源實施檢測的具體要求及程序。
獲證后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查:按照《消防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GA 1061)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由認證機構在生產現場對火災報警產品實 施的檢查。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獲證后生產現場抽取樣品檢測或者 檢查的內容、要求及特殊情況下的處理辦法。
7.2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
7.2.1 原則
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獲證產品及其生產者/生 產企業實施有效的跟蹤檢查,以驗證生產者/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能力持續 符合認證要求、確保獲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并保持與型式試驗樣品的 一致性。
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應在生產者/生產企業正常生產時,優先選用不預先 通知被檢查方的方式進行。對于非連續生產的產品,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 機構提交相關生產計劃,便于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有效開展。
采取獲證后的跟蹤檢查方式實施獲證后監督的,認證委托人、生產者、 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
7.2.2 內容
認證機構應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 求》、《消防產品工廠檢查通用要求》(GA 1035)、《消防產品一致性檢 查要求》(GA 1061),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獲證后的跟蹤檢查的內容、 要求及特殊情況下的處理辦法。
7.3 獲證后使用領域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7.3.1 原則
獲證后使用領域抽樣檢測或者檢查應按一定比例覆蓋獲證產品。
采取獲證后使用領域抽樣檢測或者檢查方式實施獲證后監督的,認證 委托人、生產者、生產企業應予以配合并確認從使用領域抽取的樣品。
7.3.2 內容
獲證后使用領域抽樣檢測:按照認證依據標準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 在使用領域抽樣后,由指定實驗室實施的檢測。
獲證后使用領域抽樣檢查:按照《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 588)、《消防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GA 1061)及認證實施細則的要求, 由認證機構在使用領域對火災報警產品實施的檢查。
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獲證后使用領域抽樣檢測或者檢查 的內容、要求及特殊情況下的處理辦法。
7.4 獲證后監督頻次和時間
認證機構應在生產企業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對不同類別的生產企業采 取不同的獲證后監督頻次,合理確定監督時間,具體原則應在認證實施細 則中予以明確。
7.5 獲證后監督的記錄
認證機構應當對獲證后監督全過程予以記錄并歸檔留存,以保證認證 過程和結果具有可追溯性。
7.6 獲證后監督結果的評價
認證機構對抽取樣品檢測/檢查結論和有關資料/信息進行綜合評價。評 價通過的,可繼續保持認證證書、使用認證標志;評價不通過的,認證機 構應當根據相應情形做出注銷/暫停/撤銷認證證書的處理,并予公布。
8 認證證書
8.1 認證證書的保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認證證書的有效期為 5 年。有效期內,認證證書的有 效性依賴認證機構的獲證后監督獲得保持。認證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使用的,認證委托人應當在認證證書 有效期屆滿前 90 天內提出認證委托。證書有效期內最后一次獲證后監督結果合格的,認證機構應在接到認證委托后直接換發新證書。
8.2 認證證書內容
認證證書內容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要求。
8.3 認證證書的變更/擴展
獲證后,當涉及認證證書、產品特性或認證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發生 變更時,或認證委托人需要擴展已經獲得的認證證書覆蓋的產品范圍時, 認證委托人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擴展委托,變更/擴展經認證機構批準后 方可實施。
認證機構應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在認證實施細則中明確變更/擴展要 求,并對變更/擴展內容進行文件審查、檢測和/或檢查(適用時),評價通 過后方可批準變更/擴展。
8.4 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注銷、暫停和撤銷,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
《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注銷、暫停、撤銷實施規則》及認證機構的有關規 定執行。認證機構應確定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類別和范圍,并采取適當 方式對外公告被注銷、暫停和撤銷的認證證書。
8.5 認證證書的使用
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9 認證標志
認證標志的管理、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辦法》的要 求。
9.1 標志式樣
獲得認證的火災報警產品應使用消防類(F)認證標志,式樣如下:
9.2 使用要求
認證標志一般應加施于產品明顯位置,認證機構應在認證實施細則中 明確具體要求。
10 收費
認證收費項目由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按照國家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 標準的規定收取。
認證機構應按照國家關于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標準中初始工廠檢查、 獲證后監督復查收費人日數標準的規定,合理確定具體的收費人日數。
11 認證責任
認證機構應對認證結論負責。 實驗室應對檢測結果和檢驗報告負責。 認證機構及其委派的工廠檢查員應對工廠檢查結論負責。 認證委托人應對其提交的資料及樣品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12 認證實施細則 認證機構應依據本實施規則的原則和要求,制定科學、合理、可操作
的認證實施細則。認證實施細則應在向國家認監委備案后對外公布實施。 認證實施細則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認證流程及時限要求;
(2)認證模式的選擇及相關要求;
(3)生產企業分類管理要求;
(4)認證委托資料及相關要求;
(5)型式試驗要求;
(6)企業質量保證能力和產品一致性檢查要求;
(7)獲證后監督要求;
(8)利用生產企業檢測資源實施檢測要求;
(9)認證變更(含標準換版)/擴展要求;
(10)特殊情況下的認證要求;
(11)CCC 標志使用要求;
(12)收費依據及相關要求;
(13)與技術爭議、申訴相關的流程及時限要求。
附件
火災報警產品強制性認證單元劃分及認證依據標準
序號 | 產品類別 | 單元劃分原則 | 認證依據 標準 | |
1 | 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放射源片、光信號發射和接收器件、 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4715 | |
2 | 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感溫元件、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 元。 | GB 4716 | |
3 | 獨立式感煙火災探測報警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放射源片、光信號發射和接收器件、 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20517 | |
4 | 手動火災報警按鈕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觸點、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9880 | |
5 | 點型紫外火焰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紫外光敏元件、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 個單元。 | GB 12791 | |
6 | 特 種 火 災 探 測 器 | 點型紅外火焰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紅外光敏元件、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 個單元。 | GB 15631 |
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 |||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感煙探測器件、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 | ||||
個單元。 | ||||
圖像型火災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 |||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
2)鏡頭、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
點型一氧化碳火災探測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 |||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
器 | 2)氣敏元件、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 | |||
元。 |
序號 | 產品類別 | 單元劃分原則 | 認證依據 標準 | ||
7 | 線型光束感煙火災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光信號發射、接收器件、結構不同不 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4003 | ||
8 | 電 氣 火 災 監 控 系 統 | 電氣火災監控設備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4287.1 | |
剩余電流式電氣火災 監控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為 一個單元; 2)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4287.2 | |||
測溫式電氣火災 監控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為 一個單元; 2)傳感器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4287.3 | |||
9 | 火災顯示盤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7429 | ||
10 | 火災聲和/或光 警報器 | 火災聲光(聲/光) 警報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發光器件、聲響器件、結構不同不能 作為一個單元。 | GB 26851 | |
11 | 火災報警控制器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4717 | ||
12 | 消 防 聯 動 控 制 系 統 設 備 | 消防聯動控制器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6806 | |
氣體滅火控制器 | |||||
消防電氣控制裝置 | |||||
消防設備應急電源 | |||||
消防應急廣播設備 | |||||
消防電話 | |||||
傳輸設備 | |||||
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 裝置 | |||||
消防電動裝置 | |||||
消火栓按鈕 | |||||
模塊 |
序號 | 產品類別 | 單元劃分原則 | 認證依據 標準 | |
13 | 防火卷簾控制器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A 386 | |
14 | 線型感溫火災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不同不能作為 一個單元; 2)敏感元件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6280 | |
15 | 家用火災報警產品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22370 | |
16 | 城市 消防 遠程 監控 產品 | 用戶信息傳輸裝置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26875.1 |
17 | 可 燃 氣 體 報 警 產 品 | 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 | 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6808 |
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 1)主要電路布局、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傳感器、結構不同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 GB 15322.1 | ||
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 器 | GB 15322.2 | |||
測量范圍為 0~100%LEL 的便攜式可燃氣體探測 器 | GB 15322.3 | |||
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 燃氣體探測器 | GB 15322.4 | |||
測量人工煤氣的獨立式 可燃氣體探測器 | GB 15322.5 | |||
測量人工煤氣的便攜式 可燃氣體探測器 | GB 15322.6 | |||
18 | 消 防 應 急 照 明 和 | 消防應急標志燈具 | 1)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標志燈之 間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2)地面安裝的與其它方式安裝的標志燈 不能作為一個單元; 3)光源、電池種類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 證單元; 4)主電路設計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 元。 | GB 17945 |
序號 | 產品類別 | 單元劃分原則 | 認證依據 標準 | |
疏 散 指 示 產 品 | 消防應急照明燈具 | 1)光源、電池種類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 證單元, 2)主電路設計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 元。 | ||
應急照明控制器 | 主要電路設計、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 |||
應急照明集中電源 | 1)主要電路設計、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 置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2)輸入輸出電壓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 單元; 3)逆變器、變壓器、電池(除容量外) 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4)充電和保護方式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 證單元; | |||
應急照明配電箱 | 主要電路設計、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 |||
應急照明分配電裝置 | 主要電路設計、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 |||
19 | 消 防 安 全 標 志 | 常規消防安全 標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 元。 | GA 480.1 GA 480.2 |
蓄光消防安全 標志 |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 證單元; 2)發光時間不同,激發照度不同不能作 為一個認證單元。 | GA 480.1 GA 480.3 | ||
逆向反射消防 安全標志 | 1)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 證單元; 2)逆向反射材料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 單元。 | GA 480.1 GA 480.4 | ||
熒光消防安全 標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 元。 | GA 480.1 GA 480.5 | ||
搪瓷消防安全 標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 元。 | GA 480.1 GA 480.6 | ||
其他消防安全 標志 | 基材不同,色材不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 元。 | GA 480.1 | ||
20 | 火 警 受 | 火警受理信息 設備 | 主要電路結構、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 GB 16281 |
序號 | 產品類別 | 單元劃分原則 | 認證依據 標準 | ||
理 設 備 | 火警調度機 | ||||
火警數字錄音 錄時裝置 | |||||
21 | 119 火災報警裝置 | 主要電路結構、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 GB 16282 | ||
22 | 消防 車輛 動態 管理 裝置 | 消防車輛動態終端機 | 主要電路結構、元器件及主要參數設置不 同不能作為一個認證單元。 | GA 545.1 | |
消防車輛動態管理中 心收發裝置 | GA 54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