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GB16808-2008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一)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以下簡稱控制器)的分類、一般要求、要求與試驗方法、標志、檢驗規則和使用說明書。
本標準適用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中安裝使用的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也適用于其他環境中安裝的具有特殊性能的控制器(特殊要求由有關標準另行規定)。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56-2007 標準電壓(IEC60038:2002,MOD)
GB 9969.1 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 總則
GB 12978 消防電子產品檢驗規則
GB 15322 (所有部分) 可燃氣體探測器
GB 16838 消防電子產品 環境試驗方法及嚴酷等級
3 產品分類
控制器按工作方式分為:
a) 總線制;
b) 多線制。
4 一般要求
4.1 整機性能
4.1.1 一般要求
4.1.1.1 控制器主電源應采用220V、50Hz 交流電源,電源線輸入端應設接線端子。
4.1.1.2 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4.1.1.3 控制器應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GB/T 156-2007 規定,可優先采用直流24V。
4.1.1.4 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用文字顯示信息時應采用中文。
4.1.1.5 控制器應具有向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等設備發送報警、故障、屏蔽等信息的功能。
4.1.2 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
4.1.2.1 控制器應具有可燃氣體濃度顯示功能,其全量程指示偏差應滿足表1 的要求。
配接可燃氣體探測器類型 | 誤差范圍 | |
測量范圍為?0~100%LEL?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 5%LEL | |
測量人?工煤?氣?的?點型可燃氣體探測器 | 氫氣敏感型 | 200×10-6(體積分數) |
一氧化碳敏感型 | 80×10-6(體積分數) |
4.1.2.2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可燃氣體探測器探測的可燃氣體濃度值;總線制控制器在不能顯示所有可燃氣體探測器探測的可燃氣體濃度值時,應能顯示探測器探測的可燃氣體濃度最高值,其他探測器探測的可燃氣體濃度值應可查。
4.1.2.3 控制器的報警狀態不應影響控制器的濃度顯示功能??刂破鞯墓收蠣顟B不應影響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濃度顯示功能。
4.1.3 可燃氣體報警功能4.1.3.1 控制器應具有低限報警或低限、高限兩段報警功能。
4.1.3.2 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可燃氣體探測器及其他報警觸發器件的報警信號,發出可燃氣體報警聲、光信號,指示報警部位,記錄報警時間,并保持至手動復位。
4.1.3.3 當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 內發出報警聲、光信號。對來自可燃氣體探測器的報警信號可設置報警延時,其最大延時時間不應超過1min,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延時設置信息應能通過本機操作查詢。
4.1.3.4 控制器在可燃氣體報警狀態下應至少有兩組控制輸出。4.1.3.5 控制器應有專用可燃氣體報警總指示燈(器)。控制器處于可燃氣體報警狀態時,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4.1.3.6 可燃氣體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次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4.1.3.7 控制器應滿足下述要求:
a) 應能顯示當前可燃氣體報警部位的總數;
b) 應能區分最先報警部位;
c) 后續報警部位應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報警部位
時,應按順序循環顯示;同時應設手動查詢按鈕(鍵)。
4.1.3.8 控制器應設手動復位按鈕(鍵),復位后,仍然存在的狀態及相關信息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
4.1.3.9 控制器應有報警計時裝置,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使用打印機記錄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但不能僅使用打印機記錄報警時間。
4.1.3.10 具有報警歷史事件記錄功能的控制器,應能至少記錄999 條相關信息,且在控制器斷電后能保持信息14d。
4.1.3.11 通過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報警設定值時,該報警設定值應能在控制器上手動可查。
4.1.3.12 除復位操作外,對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控制器接收和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
4.1.4 故障報警功能
4.1.4.1 控制器應設專用故障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故障信號存在,該故障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4.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在100s 內發出與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聲、光故障信號:
a) 控制器與可燃氣體探測器及所連接的報警觸發器件間連接線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可燃氣體報警功能的接地;
b) 與控制器連接的可燃氣體探測器的氣敏元件脫落(僅適用于氣敏元件采用插拔方式連接);
c) 控制器主電源欠壓;
d) 給控制器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路、短路;
e) 控制器與其備用電源之間連接線斷路。
對于a)、b)類故障應指示出部位,c)、d)、e)類故障應指示類型;聲故障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光故障信號在故障存在期間應能保持;故障期間,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輸入,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應能發出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故障信息在控制器有報警信號時可以不顯示,但應手動可查。
4.1.4.3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故障信息時,未顯示的故障信息應手動可查。
4.1.4.4 當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時,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能保持1h 以上。
4.1.4.5 控制器的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動或手動復位。復位后,控制器應在100s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4.1.4.6 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4.1.4.7 當控制器采用總線工作方式時,應設有總線短路隔離器。短路隔離器動作時,控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號。當某一總線發生一處短路故障導致短路隔離器動作時,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 個。
4.1.5 屏蔽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
4.1.5.1 控制器應有專用屏蔽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屏蔽存在,該屏蔽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4.1.5.2 控制器應具有對每個部位、回路進行單獨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應手動進行)。
4.1.5.3 控制器應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 內啟動屏蔽指示。在有可燃氣體報警信號時,屏蔽信息可以不顯示。
4.1.5.4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屏蔽信息時,則應顯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應手動可查。
4.1.5.5 控制器在同一個回路內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回路被屏蔽。
4.1.5.6 屏蔽狀態應不受控制器復位等操作的影響。
4.1.6 自檢功能
4.1.6.1 控制器應能檢查本機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以下稱自檢),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刂破髯詸z時間超過1min 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時,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應不影響非自檢部位和控制器本身的可燃氣體報警功能。
4.1.6.2 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
4.1.7 電源功能
4.1.7.1 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控制器產生誤動作。
4.1.7.2 控制器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總線制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控制器在下述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
a) 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 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 控制器容量超過10 個報警部位時,百分之二十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 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 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4.1.7.3 控制器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總線制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其容量應可提供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1h 后,在下述條件下工作30min:
a) 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 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 控制器容量超過10 個報警部位時,十五分之一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 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 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控制器的操作級別應符合表2 要求。
表2
序?號 | 操 ??作 ??項 ??目 | I | II | III | IV |
1 | 查詢信息 | O | M | M | |
2 | 消除控制器的聲信號 | O | M | M | |
3 | 復位 | P | M | M | |
4 | 進入自檢狀態 | P | M | M | |
5 | 調整計時裝置 | P | M | M | |
6 | 屏蔽和解除屏蔽 | P | O | M | |
7 | 輸入或更改數據 | P | P | M | |
8 | 分區編程 | P | P | M | |
9 | 延時功能設置 | P | P | M | |
10 | 接通、斷開或調整控制器主、備電源 | P | P | M | M |
11 | 修改或改變軟、硬件 | P | P | P | M |
注?1:P-禁止本級操作;O-可選擇是否由本級操作;M-可進行本級及本級以下操作。 注?2:進入Ⅱ、III?級操作功能狀態應采用鑰匙、操作號碼,用于進入?III?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 碼可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但用于進入Ⅱ級操作功能狀態的鑰匙或操作號碼不能用于進入?III?級操 作功能狀態。 注?3:IV?級操作功能不能僅通過控制器本身進行。 |
4.2 主要部(器)件性能
4.2.1 基本要求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應采用符合相關標準的定型產品。
4.2.2 指示燈(器)
4.2.2.1 可燃氣體報警狀態指示燈(器)和延時狀態指示燈應采用紅色;故障、屏蔽狀態指示燈(器)應采用黃色;電源工作狀態指示燈(器)應采用綠色。
4.2.2.2 指示燈(器)功能應有中文標注。
4.2.2.3 在5lx~500lx 環境光條件下,在正前方22.5°視角范圍內,狀態指示燈(器)和電源指示燈(器)應在3m 處清晰可見;其他指示燈(器)應在0.8m 處清晰可見。
4.2.2.4 采用閃亮方式的指示燈(器)每次點亮時間應不小于0.25s,其報警指示燈(器)閃動頻率應不小于1Hz,故障指示燈(器)閃動頻率應不小于0.2Hz。
4.2.2.5 用一個指示燈(器)顯示具體部位的故障、屏蔽和自檢狀態時,應能明確分辨。
4.2.3 字母(符)-數字顯示器
在5lx~500lx 環境光條件下,顯示字符應在正前方22.5°視角內、0.8m 處可讀。
4.2.4 音響器件
4.2.4.1 在正常工作條件下,音響器件在其正前方1m 處的聲壓級(A 計權)應大于65dB,小于115dB。
4.2.4.2 在控制器85%額定工作電壓供電條件下音響器件應能正常工作。
4.2.5 熔斷器
用于電源線路的熔斷器或其他過電流保護器件,其額定電流值一般應不大于控制器最大工作電流的2 倍。當最大工作電流大于6A 時,熔斷器電流值可取其1.5 倍。在靠近熔斷器或其他過電流保護器件處應清楚地標注其參數值。
4.2.6 接線端子
每一接線端子上都應清晰、牢固地標注其編號或符號,相應用途應在有關文件中說明。
4.2.7 充電器及備用電源
4.2.7.1 電源正極連接導線應為紅色,負極應為黑色或藍色。
4.2.7.2 充電電流應不大于電池生產廠規定的額定值。
4.2.8 開關和按鍵
應在其上或靠近的位置用中文清楚標注開關和按鍵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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